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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拟定的供应商是否可以为联合体?
答: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实践中,也存在一种情形:如果单一来源采购的标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才能提供的,又无法或不允许分包的情况下,是可以将联合体作为供应商的。如:房屋屋顶使用特殊材料,全国只有一家供应商生产这种材料,但这家企业不能施工,只能再找一支施工队伍组成联合体作为唯一供应商完成项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需要写明所需货物的品牌和型号吗?
答:可以。因为已经明确了向谁采购、采购什么,写明品牌和型号对其他供应商都没影响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问:单一来源采购是先找专家论证再上网公示吗?
答:是的,先找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然后在上网公示。达到公开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照要求,“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是公示必须载明的内容。因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由相关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然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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