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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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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质疑是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定救济手段,是供应商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为维护质疑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依法需对质疑进行处理和答复。财政部近日公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其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就质疑的重要事项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实务操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当前,业界关于供应商质疑存在各种误解,笔者试对此作一梳理和总结,希望帮助采购人、代理机构更好地运用94号令的相关规定,做好质疑处理和答复工作。一受理质疑误区
1、混淆了询问与质疑询问是供应商对自己不了解的情况提出咨询和疑问,要求提供信息和解释。有些供应商不了解询问和质疑的区别,把询问当作质疑来提出,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也不加以区分地当作质疑来处理。询问与质疑的区别有: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