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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明年起,所有新开工房屋市政工程应使用承插型盘扣架!一律不得使用这类盘扣构件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近日,无锡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模板支架和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

(一)自2022年8月1日起,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体系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政府投资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三)自2022年9月1日起,经开区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四)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要求

发现租赁单位提供不符合构件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律予以退场,并对租赁单位予以通报。施工单位自行购买盘扣式钢管支架的,参照租赁企业管理。

对于质保资料不齐全、外观质量不合格和未按标准要求留设产品标识的盘扣构件,一律不得进场。

盘扣构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调整建筑工程承插型盘扣式模板支架和脚手架的计价办法,具体由我局另行发文通知。

全国各地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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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

安徽阜阳:2022年5月1日起,禁止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和承插型轮扣式支撑体系,必须使用承插型盘扣式等工具式支撑体系。

湖北宜昌:禁限使用扣件式、轮扣式、碗扣式等定型钢管模板支架。

湖北荆州:自2022年2月1日,全面禁止用轮扣式脚手架搭设模板支撑系统。

四川绵阳:2022年3月1日起,新开工的项目模板支撑架工程,不得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

广东东莞:2021年3月1日起,禁止使用门式钢管脚手架。

浙江温州:属于超危大工程和参超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架工程,不得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必须选用碗扣式、承插盘扣式等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2021年1月1日起推广到所有的模板支撑架工程。

浙江宁波:自2021年4月1日起,基坑支护禁止使用锚杆(索),部分地区禁止采用拉森钢板桩、PC桩;自2021年5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搭设一定规模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应当选用承插盘扣式等新型工具式支模架。

浙江舟山:2021年10月1日起,全市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模板支撑体系禁止使用钢管扣件和承插型轮扣式支撑体系,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等工具式支撑体系。

重庆:扣件式钢管悬挑脚手架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理由是整体性差,存在安全隐患。

需使用

江苏无锡: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四川绵阳:2022年3月1日起,所有在建工程开工的项目内脚手架必须采用承插型盘扣式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

湖北:搭设高度超过 10m 或面荷载超过 60KN/m 2的模板支架体系推荐采用盘扣式脚手架体系搭设。

广东广州:2022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属于危大工程范围的模板支撑体系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安徽合肥: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新开工的项目(以施工许可证颁发日期为准)中高大模板支撑(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必须使用镀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江苏苏州: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江苏扬州:2021年6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高支模应使用盘扣式钢管支架。

江苏南通: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中属于超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工程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江苏常州:施工现场搭设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系统时,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

江苏徐州:自2021年6月1日起,盘扣架纳入超危模板支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前提条件,否则不予论证。

浙江杭州:2022年6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

上海:自2019年10月1日起,上海市内部分工程项目应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青海:从202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国标的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或国标的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山西:模板支撑架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架。

推广

深圳:大力推广使用盘扣式钢管支模脚手架。

附原文:

无锡:明年起,所有新开工房屋市政工程应使用承插型盘扣架!一律不得使用这类盘扣构件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模板支架和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模板支架和脚手架工程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通知如下:

一、推广范围

(一)自2022年8月1日起,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体系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政府投资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三)自2022年9月1日起,经开区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四)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五)对因工程类型、结构型式等原因,确属无法使用盘扣式钢管支架的,必须由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经项目所在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类型支撑体系。

二、加强构件质量管理

(一)加强租赁企业管理。开展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租赁单位信息归集工作,租赁企业按采购、租赁及进入施工现场批次归集盘扣构件产品信息,确保施工现场盘扣构件来源可追溯。租赁单位不得购买、提供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构件,发现租赁单位提供不符合构件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律予以退场,并对租赁单位予以通报。施工单位自行购买盘扣式钢管支架的,参照租赁企业管理。

(二)加强入场核验。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核查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盘扣构件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保证资料并记录盘扣构件生产单位和进场时间、数量。同时还应对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外观质量、外径、壁厚及主要盘扣构件表面的产品标识等进行检查,相关参数应符合《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2016)规定的标准。对于质保资料不齐全、外观质量不合格和未按标准要求留设产品标识的盘扣构件,一律不得进场。相关质量保证资料及检查记录作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资料留存。

(三)加强构件质量检测。进入施工场地的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监理)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现场见证取样后,送样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出具的盘扣构件质量检测报告需载明检测依据及检测结论,并注明盘扣构件的来源(如生产厂家、租赁单位等)信息。盘扣构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质量及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有关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充分采用随机抽取施工现场构件进行监督检测的方式,掌握施工现场盘扣构件质量真实情况。要加强监督执法,对质量不合格的盘扣构件生产企业或租赁企业应予以通报,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监理等企业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通报、信用扣分等综合惩戒。

三、保障措施

(一)调整定额。通过市场调研和测算,根据我市实际,调整建筑工程承插型盘扣式模板支架和脚手架的计价办法,具体由我局另行发文通知。

(二)加强教育培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全市监管人员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使用专题培训,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各自辖区内监管人员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各施工、监理企业也要开展针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的专题培训。通过广泛的教育培训,使得各级监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技术性能、使用要求,确保使用安全。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2日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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