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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题:某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招标人有5个出资人,潜在投标人甲有3个出资人。招标人的出资人之一和投标人甲的出资人之一都是某实体企业的员工,两人互为同事关系。请问是否可认定该潜在投标人与本项目的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潜在投标人甲是否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实务解析
该潜在投标人可以参与本项目投标。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项目招标人的个别出资人和供应商的个别出资人系同事关系,并非为同一人,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关系。因此,潜在投标人甲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问题:某个项目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来函表示放弃中标资格。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的规定,中标结果应当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视为该投标人撤销投标,而不用向其告知中标结果吗?
实务解析
该投标人已书面告知其放弃中标资格。该投标人的上述行为,无论将其属性认定为放弃中标还是撤销投标,均表明其对本项目是否中标不再关注。因此,不必告知其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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