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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招标文件中将“企业经营连续三年盈利”(不要求盈利多少,只是要求盈利)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答:要求供应商为三年连续盈利企业属于合理要求。供应商为三年连续盈利企业,有利于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且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问:开标前一天供应商提交放弃函影响开标,是否有相应处罚?
答:供应商是否参加投标是其权利。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可以撤回投标文件,不应受到处罚,但需递交书面通知;没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无需提交放弃函。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问:某工程施工项目暂估价材料招标,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担任联合招标人,但建设单位不想成为该暂估价招标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请问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单独与暂估价项目中标人签订合同吗?
答:可以。在暂估价项目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即可。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