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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如果一个联合体中有一方为境内企业且为牵头单位,另一方则为境外企业,是否属于进口服务范畴? 如果是,且未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参与投标,是否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答:政府采购供应商应该为国内市场主体。我国目前尚未加入世贸组织 《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市场尚未对外开放。因此,境外企业不能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也不能参与联合体投标。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购买进口产品和服务,联合体的一方如为境外企业,则不具备投标资格,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问: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吗?
答:不可以。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要求的保证金不能收取。如果评审专家认为某供应商的报价过低,应该让该供应商提交响应说明,如果供应商提供了其价格组成的合理说明,那么应正常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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