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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专家在外地旅游,回来参评的交通住宿费由谁承担?

时间:2021-12-29 浏览量:0字号:AAA

日前,一家采购代理机构咨询,该公司接受当地某单位委托代理一项信息化采购组织工作。开始评审前,该公司在当地的专家库抽取专家,选择评审所在地的专家。但是,被抽中的某一位评审专家现在在外地旅游,需要特意从外地赶回来参与评审,提出能不能按照异地评审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承担交通费、住宿费。另有一名专家工作、居住本身不在该地,只要被抽中,就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承担差旅费。该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此种情形下,评审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承担吗?

问题引出

抽取的评审专家在外地旅游,赶回来参加评审,交通费、住宿费应当由谁承担?

抽取专家在外地旅游,回来参评的交通住宿费由谁承担?

专家点评

评审专家的费用分为两部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异地评审评审专家的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从中可以看出,本地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时,采购人并不支付其打车、乘坐出租等市内交通费。因此,在抽取专家时应尽量抽取本地区评审专家,确有必要的才能抽取异地评审专家。这里的“异地评审”是指专门邀请外地入库专家参与评审的情形。本案例中的两种情形并不属于“异地评审”。其交通费、住宿费不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承担。

需要指出的是: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异地评审评审专家的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还是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费(通常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最终都会转嫁为采购人的财政支出,因此不可以随意扩大适用的范围和额度。异地评审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也要按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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