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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问: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答:不能。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只有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才能认定为废标。

问:某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答: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

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问: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经审查发现中标人所选择的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于是指定另一家公司作为A单位的分包单位。该做法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问:某招标文件规定: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牵头人并提交联合投标协议;若某联合体中标,招标人将与该联合体牵头人订立合同。该规定是否正确?

答:错误之处:联合体中标,招标人与该联合体的牵头人订立合同。

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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